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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3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自强与周兆勇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自强,周兆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3执46号申请执行人:杨自强,男,汉族,1964年7月2日生,云南省芒市人,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被执行人:周兆勇,男,汉族,1964年9月10日生,云南省芒市人,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本院在执行杨自强与周兆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5625.00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周兆勇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胡广学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左明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