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3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自强与周兆勇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自强,周兆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3执46号申请执行人:杨自强,男,汉族,1964年7月2日生,云南省芒市人,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被执行人:周兆勇,男,汉族,1964年9月10日生,云南省芒市人,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本院在执行杨自强与周兆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5625.00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周兆勇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胡广学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左明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