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8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魏云山申请执行毕金龙、钱文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云山,毕金龙,钱文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8执475号申请执行人魏云山,男,1953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被执行人毕金龙,男,196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通河县。被执行人钱文丽,女,196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通河县。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依据已生效的(2017)黑0128民初65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魏云山申请执行毕金龙、钱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09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魏云山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魏云山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本院(2017)黑0128执字第4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冬伟审判员 于立春审判员 郎天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泽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