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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8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魏云山申请执行毕金龙、钱文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云山,毕金龙,钱文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8执475号申请执行人魏云山,男,1953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被执行人毕金龙,男,196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通河县。被执行人钱文丽,女,196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通河县。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依据已生效的(2017)黑0128民初65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魏云山申请执行毕金龙、钱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09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魏云山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魏云山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本院(2017)黑0128执字第4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冬伟审判员  于立春审判员  郎天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泽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