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2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董军与被告王长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军,王长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481号原告董军,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潘青杨,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长河,54岁,住承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军与被告王长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军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减半收取775.00元,退还原告775.00元。审判员 栾佳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