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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2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董军与被告王长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军,王长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481号原告董军,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潘青杨,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长河,54岁,住承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军与被告王长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军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减半收取775.00元,退还原告775.00元。审判员  栾佳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