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1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雍宏亮与李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雍宏亮,李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82号申请执行人雍宏亮,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德强,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雍宏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2856号民事判决书,雍宏亮与李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德强给付借款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未查到被执行人李德强名下财产,申请执行人雍宏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德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0000元均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党鹏刚代理审判员  王 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