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鑫申请执行遂宁市玉龙初级中学校、刘春东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鑫,遂宁市玉龙初级中学校,刘春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58号申请执行人:刘鑫,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北固乡龙楼村。法定代理人:李小利(系刘鑫之母),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遂宁市玉龙初级中学校,住所地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湾一号。负责人:李太荣,该学校校长。被执行人:刘春东,男,汉族,住遂宁市安居区只兴镇高楼房村。本院在执行刘鑫与遂宁市玉龙初级中学校、刘春东人格权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和房管局、车管所等机构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唐 晓 凰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茂(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