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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鑫申请执行遂宁市玉龙初级中学校、刘春东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鑫,遂宁市玉龙初级中学校,刘春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58号申请执行人:刘鑫,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北固乡龙楼村。法定代理人:李小利(系刘鑫之母),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遂宁市玉龙初级中学校,住所地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湾一号。负责人:李太荣,该学校校长。被执行人:刘春东,男,汉族,住遂宁市安居区只兴镇高楼房村。本院在执行刘鑫与遂宁市玉龙初级中学校、刘春东人格权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和房管局、车管所等机构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唐 晓 凰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茂(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