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9004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湖北现代贝祥置业有限公司与孟遂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现代贝祥置业有限公司,孟遂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1125号原告:湖北现代贝祥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守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威,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灿、左乾乾,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孟遂,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湖北省仙桃市人。原告湖北现代贝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孟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湖北现代贝祥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孟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现代贝祥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5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湖北现代贝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倩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