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民初47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梦迪针织有限公司与桐乡市赛格喜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梦迪针织有限公司,桐乡市赛格喜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4722号之二原告:浙江梦迪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余新镇余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53003804L。法定代表人:徐福祥,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伯铭、王昆(实习),浙江君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乡市赛格喜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31990191T。法定代表人:张建林。原告浙江梦迪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赛格喜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浙江梦迪针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梦迪针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梦迪针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67元,减半收取计733.50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453.50元,由原告浙江梦迪针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