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2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河南信合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李辛厚、刘德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信合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辛厚,刘德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2539号原告:河南信合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始县城XX光广场世纪大厦。法定代表人:陈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新军,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辛厚,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刘德敏,女,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河南信合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李辛厚、刘德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河南信合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信合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50元,减半收取计1625元,由河南信合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霍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