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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2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河南信合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李辛厚、刘德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信合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辛厚,刘德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2539号原告:河南信合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始县城XX光广场世纪大厦。法定代表人:陈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新军,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辛厚,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刘德敏,女,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河南信合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李辛厚、刘德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河南信合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信合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50元,减半收取计1625元,由河南信合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霍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