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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23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山县支行、申学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山县支行,申学义,莫献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3执5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山县支行,住所地:蒙山县蒙山镇西街195号。代表人沈荣秀,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申学义,男,1962年8月5日,汉族,广西蒙山县人,个体户,住蒙山县。被执行人莫献凤,女,1959年2月17日,瑶族,广西蒙山县人,个体户,住蒙山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申学义、莫献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属涉申学义、莫献凤系列案件之一。因本院在办理另案即申请执行人李世亮、李世洁与被执行人申学义、莫献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申学义、莫献凤所有的财产。待日后本院在处置申学义、莫献凤所有的财产所得案件款中,再按照法律规定将本案纳入财产参与分配案件之列。另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申学义、莫献凤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可以终结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申学义、莫献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世友审判员  蒲新华审判员  唐天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