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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92民初10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常州可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扬州奥奇纤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可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扬州奥奇纤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92民初1040号之一原告:常州可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潞城街道政新村委颜家村88号。法定代表人:李晨光。被告:扬州奥奇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真州镇胥浦工业集中区-1。法定代表人:谢东。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常州可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奥奇纤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常州可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常州可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员 黄文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何健宏书 记 员 马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