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执1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随县天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莫之军、艾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随县天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莫之军,艾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1747号申请执行人:随县天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姚凯,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莫之军,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南漳县人,襄阳农发行营业部职员,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艾万英,女,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址同上。系莫之军妻子。本院在执行随县天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莫之军、艾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莫之军、艾万英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五日内履行(2015)鄂樊城民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莫之军、艾万英未履行。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莫之军、艾万英银行账户无存款,2015年8月13日保全查封了艾万英所有的位于襄阳市高新区XXXX房屋,被执行人莫之军承诺自2017年4月起每月向申请执行人随县天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5000元,现被执行人莫之军、艾万英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随县天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大波执行员 韩胜利执行员 李 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