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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28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丽水市诚德钢材经营部与中央储备粮丽水直属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市诚德钢材经营部,中央储备粮丽水直属库,丽水荣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2838号之一原告:丽水市诚德钢材经营部。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芦埠村**号。注册号:331102660153358。经营者:王松青。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昌君,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央储备粮丽水直属库。住所地:丽水市火车站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5192479X4。法定代表人:高利军,总经理。第三人:丽水荣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五云街道大桥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560959615C。法定代表人:项荣标。原告丽水市诚德钢材经营部与被告中央储备粮丽水直属库、第三人丽水荣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水市诚德钢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4元,减半收取792元,由原告丽水市诚德钢材经营部负担。审 判 长  王 玮人民陪审员  李华荣人民陪审员  周丽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史亚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