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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董自宣、李启芳与董洪明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自宣,李启芳,董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21号申请执行人:董自宣,男,1947年7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申请执行人:李启芳,女,1950年9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董洪明,男,1974年7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申请执行人董自宣、李启芳与被执行人董洪明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赣城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董洪明在2015年自2月起每月最后一天给付申请执行人董自宣、李启芳各自的赡养费190元。自2016年起,被执行人董洪明每年参照上一年给付的基础上以20%的比例递增后的数额给付申请执行人董自宣、李启芳各自的赡养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并与申请人进行了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进行了调查,查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前期赡养费案件,经本院拘留后,没有履行,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另有宅基地纠纷案件未执行完毕,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执行情况、四查回馈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也未提出异议,同时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案件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晔代理审判员  金媛媛代理审判员  李胜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鹏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