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1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吕美红与李志文探望权纠纷一案执行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美红,李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1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吕美红,女,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台城沙岗湖锦秀花园。被执行人:李志文,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台城沿河中路。吕某某与李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江台法城民初字第17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法律效力,依调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吕某某应享有每星期二次对女儿李某某的探视权,且其中一次在女儿愿意的情况下,可留宿在探视方住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征询其女儿李紫滢(2007年11月21日出生)的意见,李某某明确表示,愿意接受申请执行人吕某某的探视并就探视时间、地点、规范、次数达成一致协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执行人基于女儿李某某目前的意愿,已就探视方式、探视时间、地点、规范达成和解协议,并自觉履行,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变更并履行中,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依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黄小英审判员 方展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麦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