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21执1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银锁与王建伟、张春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银锁,王建伟,张春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1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银锁,男,195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王建伟,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张春才,男,195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原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李红兰,女,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在执行张银锁申请执行王建伟、张春才、李红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建伟所有(登记赵建才名下)的位于渑池县澧泉小区24号楼3单元6楼西门房屋一套,并对被执行人李红兰名下银行账户冻结,已执行李红兰5540元,李红兰住房公积金已被另案冻结。张春才现在三门峡监狱服刑,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司法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东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