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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6执恢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XX与邹永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邹永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恢118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邹永康,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邹永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XX于2017年月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1]富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邹永康给付欠款119000.00元,利息14222.68元,案件受理费1340.00,共计121762.6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邹永康经协商达成协议,故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任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1]富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文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