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督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芦玉柱、关广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芦玉柱,关广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督13号申请人:芦玉柱,男,汉族,1951年3月3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委托代理人:李保平,男,汉族,1965年2月15日生,现住许昌市魏都区。被申请人:关广永,男,汉族,1967年12月23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申请人芦玉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芦玉柱向本院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转款证明与被申请人关广永的姓名不符,且债务主体不明确,不符合申请支付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芦玉柱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马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