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青岛永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唯美特轮胎进出口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青岛永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唯美特轮胎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鼎泰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利美橡胶化工有限公司,梁军宝,刘瑞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保347号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负责人:韩松,行长。被告:青岛永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梁军宝。被告:青岛唯美特轮胎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柳艳兵。被告:青岛鼎泰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刘红蕾。被告:青岛利美橡胶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美翠。被告:梁军宝,男,汉族,1963年1月27日出生,住×,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刘瑞如,女,汉族,1967年11月11日出生,住×,居民身份证号码×。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做出(2016)鲁0212民初2074号保全裁定,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青岛鼎泰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信银行麦岛路支行账户及被告青岛永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信银行青岛奥帆中心支行账户的冻结以及梁军宝位于×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青岛鼎泰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信银行麦岛路支行账户上存款2000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青岛永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信银行青岛奥帆中心支行账户上存款2000万元的冻结。三、解除对被告梁军宝位于×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振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