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物资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物资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财保18号申请人: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泰山路18号。被申请人:徐州物资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下淀路170号。申请人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州物资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物资市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亿元或保全其他等值财产。同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为该财产保全提供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物资市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亿元或保全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州物资市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亿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长 李军川审判员 王平华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党梦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