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祝儒奎与刘相杰、李家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儒奎,刘相杰,李家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26民初661号原告:祝儒奎,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被告:刘相杰,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被告:李家慈,女,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原告祝儒奎诉被告刘相杰、李家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儒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相杰、李家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祝儒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刘相杰、李家慈偿还借款1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借款之日计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6日,被告刘相杰立据向原告借款110000元。借款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刘相杰催要,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被告刘相杰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李家慈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因被告刘相杰、李家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对证据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刘相杰于2016年2月6日出具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刘相杰向原告祝儒奎借款110000元的事实,该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刘相杰于2015年2月至同年7月,分三次立据向原告祝儒奎借款110000元。2016年2月6日,被告刘相杰将原借款重新出具一张总欠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祝儒奎现金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注以前所有欠条作废。刘相杰2016.2.6号”。借款后被告刘相杰偿还本金1000元,下欠借款109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没有偿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全部借款。本院认为,被告刘相杰向原告祝儒奎立据借款,其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刘相杰偿还借款109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认为被告刘相杰与被告李家慈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被告李家慈对此笔借款没有提出异议,此笔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刘相杰、李家慈共同偿还借款,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刘相杰、李家慈从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支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即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起诉之日视为主张逾期还款之日。对原告要求被告刘相杰、李家慈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予以支持,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祝儒奎要求被告刘相杰、李家慈偿还借款本金109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被告刘相杰、李家慈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9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7年5月3日起计付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刘相杰、李家慈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账户:17×××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本院转交或直接到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梁东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宦仁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