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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3财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徐子朋、日照市岚山百瑞得面粉厂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子朋,日照市岚山百瑞得面粉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3财保107号申请人:徐子朋,男,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被申请人:日照市岚山百瑞得面粉厂,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大村。负责人:徐子柱。申请人徐子朋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日照市岚山百瑞得面粉厂所有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价值300000元。申请人徐子朋以其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一辆、并提供现金4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日照市岚山百瑞得面粉厂在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大村村民委员会的的拆迁补偿款300000元。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支付。二、查封申请人徐子朋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其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买卖、转移、赠予、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徐子朋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张心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