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5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晋江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苏春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苏春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5282号原告:晋江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青阳街道办事处泉安中路5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156261039K。法定代表人郑昭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铭灿,该公司职员。被告:苏春国,男,195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原告晋江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春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晋江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相应赔偿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江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晋江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张鸿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俊萍速录员 施养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