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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5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裁定原告威海金利通置业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威海屹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金利通置业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屹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5087号原告:威海金利通置业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化西路66号-107,组织机构代码:75825265-8。法定代表人:刘艳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山东方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昀璁,山东方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屹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张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574780731。法定代表人:宋修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洪磊,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驻地环翠路88号,身份证号码:370112198001187710,系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凤海,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金利通置业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威海屹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374元(系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肖窈窈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人民陪审员  孙俊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岩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