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5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温某与武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武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5民初432号原告温某,住张家口市尚义县。被告武某,住张家口市尚义县。本院在审理温某与武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正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温艳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