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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5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温某与武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武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5民初432号原告温某,住张家口市尚义县。被告武某,住张家口市尚义县。本院在审理温某与武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正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温艳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