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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执3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新昊家具(上海)有限公司与太仓洺豪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昊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太仓洺豪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3065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06执3065号申请执行人新昊家具(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陈旺勇。委托代理人杨春宝,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寓禹,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太仓洺豪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法定代表人张馨尹。申请执行人新昊家具(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仓洺豪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静民二(商)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太仓洺豪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未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薛云嘉审判员  汤静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章佳璟审判长  金佩珏审判员  薛云嘉审判员  汤静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章佳璟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