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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9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杏坛支行、周坤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杏坛支行,周坤祥,冯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9604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杏坛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杏社区居民委员会杏龙路71号创富公寓2栋101-1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8938236356。负责人:陈浩彦,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琼,女,汉族,1968年7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杏坛支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聪,男,汉族,1988年1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杏坛支行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周坤祥,男,汉族,1980年11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冯绮?,女,汉族,1984年4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杏坛支行与被申请人周坤祥、冯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杏坛支行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坤祥、冯绮?在银行的存款125570.8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坤祥、冯绮?在银行的存款125570.8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红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敏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