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周建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6刑初786号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建,男,199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2017年4月9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因涉嫌犯抢夺罪经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7]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建犯抢夺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8日19时许,被告人周建步行至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办事处蛟龙港滨海路附近,趁被害人汪某某不备,将其手持的一部iPhone6S型手机抢走,在逃跑过程中被群众挡获。经鉴定,该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2760元。另查明:被告人周建抢夺的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了被害人汪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周建的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周建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及辨认,证人云某某的证言及辨认,成都市双流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对涉案iPhone6S手机所作的价格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发还物品清单,购机票据,尿检报告,视听资料,被告人周建的供述及其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周建能当庭自愿认罪,其抢夺的财物也已追回并发还给了被害人,减少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周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建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性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