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民终2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王丽芬与刘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丽芬,刘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26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芬,女,1968年4月1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汽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才,男,1950年9月13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珍,女,1949年8月27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与被上诉人刘才系夫妻关系。上诉人王丽芬因与被上诉人刘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6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丽芬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丽芬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69元由上诉人王丽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太云代理审判员  邵明福代理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