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3执1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雅安蒙宇混凝土公司与刘文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雅安蒙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刘文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川1803执1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雅安蒙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明贵,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晓冬,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刘文义,男,生于1968年12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水口镇。本院在执行雅安蒙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刘文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文义下落不明,除被本院查封但暂无法处置的与他人共有的位于四川省邛崃市水口镇梁山村十组10-6号的住房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宝东审判员 郑 飞审判员 黄立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