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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兴与赵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赵留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1462号原告刘兴,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上。被告赵留辉,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远,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与被告赵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原告刘兴负担。审判员  刘美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