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孙建君与被执行人郝万庆、吴红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君,郝万庆,吴红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235号申请执行人孙建君,男,1963年8月1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沿江街道。被执行人郝万庆,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杜尔门沁达斡尔族乡洪河村。被执行人吴红义,女,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杜尔门沁达斡尔族乡洪河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建君与被执行人郝万庆、吴红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孙建君于2017年4月21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字13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郝万庆、吴红义给付欠款290000.00元,利息33204.60元,共计323204.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郝万庆、吴红义现下落不明,有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孙建君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字1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文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