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行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占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04行初99号起诉人王占风,男,195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2017年6月19日,本院收到王占风的起诉状,起诉人王占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被起诉人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注销起诉人位于黄河道38号永基商城2层2区64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南开字第××号)的行政行为;2、请求判令被起诉人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重新为起诉人颁发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权属文件;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本院认为,起诉人向本院提起的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占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学武人民陪审员 任占中人民陪审员 韩 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钦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