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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郭应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应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4执225号被执行人:郭应浩,男,199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郯城县人,住海门市。现在服刑。被执行人郭应浩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涉及财产刑部分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本案的执行依据是生效的本院(2016)苏0684刑初667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应浩名下无银行存款以及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登记信息,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本人尚在服刑。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刑事财产刑的执行,依据生效的刑事判决、并参照民事执行的规定,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伟采取罚金刑的一种强制措施。目前,郭应浩查无下落,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海东代理审判员  陆 婷代理审判员  张杨姝二○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