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2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秦绪山、王锋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绪山,王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265-2号申请执行人:秦绪山,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王锋,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关于申请执行人秦绪山与被执行人王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10861元。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有价证券进行了查询,亦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已在登记机关查封被执行人的车辆,但未实际控制。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晓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执行员 王文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