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延安路丽琼经典名酒总汇诉被告陈沛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安路丽琼经典名酒总汇,陈沛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1555号原告:延安路丽琼经典名酒总汇。经营者:刘丽琼,女,汉族。被告:陈沛鹏,男,汉族。原告延安路丽琼经典名酒总汇与陈沛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安路丽琼经典名酒总汇撤诉。案件受理费453元,减半收取为226.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丁国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