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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刑更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阿皮次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阿皮次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刑更461号罪犯阿皮次呷,男,1965年1月8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荞窝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6月13日作出(2008)川凉中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皮次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7年6月22日起至2022年6月21日止。被告人阿皮次呷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8年9月17日作出(2008)川刑终字第6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本院裁定,分别于2011年6月25日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2月17日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7月30日对其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月21日止。四川省荞窝监狱于2017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认为,罪犯阿皮次呷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阿皮次呷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阿皮次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阿皮次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7月至2017年1月获表扬5个。罚金10000元未执行。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荞窝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悔改表现评定表、罪犯九分制标准分转换现行考核分审批表、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阿皮次呷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阿皮次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仁富审 判 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杨月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江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