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49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崔素兰与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素兰,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49600号原告崔素兰,女,1925年7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田济民,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颖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吉庆里**号楼佳汇国际中心408。负责人胡德冰,主任。委托代理人辛晓君,北京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大学路以北名仕雅居小区17号楼10号门市。负责人刘月玲,主任。委托代理人白化勇,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辛晓君,北京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崔素兰与被告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北京大嘉律所)、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嘉德州律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大嘉德州律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崔素兰与大嘉德州律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如双方发生纠纷,由大嘉德州律所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大嘉德州律所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崔素兰与大嘉德州律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如果发生纠纷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大嘉德州律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崔素兰存在合同关系的是大嘉德州律所,崔素兰起诉北京大嘉律所是因为大嘉德州律所是北京大嘉律所的分所,本案仍应以崔素兰与大嘉德州律所协议约定确定管辖,应由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