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2民初2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姬付庚与朱玉山、朱玉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付庚,朱玉山,朱玉奇,欧阳保山,李清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2221号原告:姬付庚,男,195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王建涛,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朱玉山,男,67岁,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朱玉奇,男,195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欧阳保山,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李清顺,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姬付庚诉被告朱玉山、朱玉奇、欧阳保山、李清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姬付庚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姬付庚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姬付庚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付庚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姬付庚负担。审判员 王晓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会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