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22民初2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姬付庚与朱玉山、朱玉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付庚,朱玉山,朱玉奇,欧阳保山,李清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2221号原告:姬付庚,男,195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王建涛,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朱玉山,男,67岁,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朱玉奇,男,195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欧阳保山,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李清顺,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姬付庚诉被告朱玉山、朱玉奇、欧阳保山、李清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姬付庚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姬付庚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姬付庚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付庚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姬付庚负担。审判员  王晓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会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