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行审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河间市国土资源局、常友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河间市国土资源局,常友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984行审461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间市胜利东路。法定代表人徐会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普杰,该局卧佛堂镇国土所所长。被执行人常友旺,男,汉族,1972年10月27日出生,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河国土执罚决[2017]16204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36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称,被申请人常友旺于2016年12月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占用卧佛堂镇常村村东南360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建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7年2月28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国土执罚决[2017]16204号)送达当事人。现法定期限已满,当事人拒不履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6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行政处罚,我局于2017年5月28日依法对其进行催告,催告期满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河国土执罚决[2017]1620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2016年7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河间市卧佛堂镇常村村东南360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占地类别为水浇地,该地不符合《河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建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60平方米土地给常村村集体组织;2、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60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建筑面积140平方米,砖混结构)。同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履行。后,申请执行人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履行催告,但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依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河国土执罚决[2017]16204号行政处罚决定,行政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河国土执罚决[2017]16204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准予强制执行,由河间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树梧审判员 张富荣审判员 冯素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梦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