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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8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林奎与四川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昌s212线公路改建工程B段项目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奎,四川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昌s212线公路改建工程B段项目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8民初119号原告林奎,男,汉族,1975年9月15日出生,四川普格县人,村民,住四川省普格县普基镇。被告四川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昌s212线公路改建工程B段项目部,地址:四川省普格县。法定代表人:杨维。本院在审理林奎与四川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昌s212线公路改建工程B段项目部关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75.00元。审判员  杨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