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5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爱敏、李盼龙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爱敏,李盼龙,姜冰冰,闫素玲,许红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59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爱敏,女,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瑞娟,河南博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盼龙,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阿克苏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河南杰和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冰冰,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素玲,女,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审被告:许红兵,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上诉人刘爱敏因与被上诉人李盼龙、姜冰冰、闫素玲、原审被告许红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05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程序错误,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055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爱敏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788元,全额予以退还。审判长 袁 斌审判员 王明振审判员 张林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