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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字2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南阳市丹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闫松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丹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闫松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字2718号原告南阳市丹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卧龙路134号。法定代表人胡潇,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申建国,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闫松克,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丹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闫松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市丹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丹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阳市丹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南阳市丹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 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林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