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4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4执4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春市友好区学府1期。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伊春市友好区公安分局民警,住伊春市友好区嘉航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26日,自愿达成了和解给付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张某某于2017年7月份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元,此款至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同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704民初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耀辉审判员 :李树文审判员 :姜延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未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