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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薛慧文、陈瑞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慧文,陈瑞军,张秋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602号申请执行人薛慧文。被执行人陈瑞军。被执行人张秋惠。申请执行人薛慧文与被执行人陈瑞军、被执行人张秋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56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534454.67元、利息及诉讼执行费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56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 政审判员 吕建刚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