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民初2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重庆泽京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郑芳李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泽京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李建军,郑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初2264号原告:重庆泽京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办事处南园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74883046H。法定代表人:郑师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刚,该公司职工。被告:李建军,男,汉族,1977年1月30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郑芳,女,汉族,1981年8月12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泽京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军、郑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泽京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泽京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泽京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泽京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