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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2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陈秋香与周长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秋香,周长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2执102号申请执行人陈秋香,女,生于1970年7月20日,汉族,四川省井研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段汝学,男,生于1965年7月11日,汉族,四川省荣县人,村民,系申请执行丈夫。被执行人周长发,男,生于1977年1月14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陈秋香与周长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2022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2017年2月4日,申请执行人陈秋香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22042元及利息。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1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可用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信息、无车辆信息;在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被执行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在其住所地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财产申报义务,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后,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2042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22执1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审判长  谭开幕审判员  任 军审判员  严伟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