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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1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秋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11刑初45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秋英,女,195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2月1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5月1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花溪区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以花检公诉刑诉[2017]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秋英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秋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王秋英在贵阳市南明区玉厂路茶花小区,以100元的价格将0.07克海洛因贩卖给张某时被公安民警抓获。0.07克海洛因被当场查获。2017年2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王秋英在贵阳市南明区玉厂路附近,以150元的价格将0.1克海洛因贩卖给唐某时被公安民警抓获,0.1克海洛因被当场查获。另查明,被告人王秋英因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10月14日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秋英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其户籍证明;抓获经过;(2016)黔0102刑初1225号刑事判决书;贵阳市看守所不予收押通知书;证人张某、唐某的证言;扣押笔录、物证照片、称量记录;毒品检验报告;辨认笔录;被告人王秋英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认为,被告人王秋英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涉案毒品数量为0.17克,被告人王秋英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秋英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系毒品犯罪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因被告人王秋英身体原因,在2016年10月14日被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而未被收监,其刑罚未执行,应实行数罪并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系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并罚。鉴于被告人王秋英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王秋英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后果,对其判处罪责刑相一致的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第三款:“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秋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加上原判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三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二十三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全部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叶湘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诗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