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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2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浩、曹春杰等与河南建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浩,曹春杰,河南建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171号原告:王浩,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原告:曹春杰,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林,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南建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东环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张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才,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浩、曹春杰与被告河南建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浩、曹春杰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浩、曹春杰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浩、曹春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29元由原告王浩、曹春杰负担。审判员  张仕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