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14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财政部机关服务局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财政部机关服务局,北京京海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4829号申请执行人财政部机关服务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河南三巷3号。法定代表人穆树彬,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徙南,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文辉,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京海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广源闸5号广源大厦10层1011、1012室。法定代表人章燕伟,总裁。本院在执行财政部机关服务局申请执行北京京海集团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文涛审 判 员 张瀚文代理审判员 刘 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