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恢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孙某、范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范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489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陈某,泰安泰山岱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范某,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执行孙某与陈某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911执恢4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 勇 搜索“”